2006年2月7日,星期二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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浴场提供储物柜服务是借用法律关系
泡澡“泡”丢的别克车难获赔
本报记者 余春红 通讯员 唐伟利

  本报讯  在澡堂泡澡,结果“泡”没了一辆价值20多万的别克轿车,一起澡堂失窃案引发的浴客与浴场之间的纠纷案,昨天在杭州市萧山区法院有了一审说法:浴场不用赔消费者孔某的损失。
  去年5月31日下午1时40分,孔某驾驶一辆别克轿车到杭州萧山北干海阔天空休闲浴场洗澡。他把车停放在该浴场的停车场,浴场工作人员将停(取)车凭证交给孔某。之后,孔某便进入浴场并将衣服、随身携带的1300多元现金和车钥匙一起放在浴场提供的一个储物柜内。下午4时许,孔某发现储物柜的钥匙被窃,查看储物柜后发现现金和车钥匙都不见了,随后发现停放在停车场内的价值20多万元的别克车也不见了踪影。
  事发后,由于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,孔某于去年12月22日将浴场业主许某告上了法庭。2006年1月17日,法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。
  孔某认为,他到许某开设的浴场消费,应受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调整,双方之间形成消费法律关系,同时,浴场提供的停车和储物柜服务,属经营者在与消费者发生消费法律关系时应履行的附随义务。他在浴场消费时遭窃,浴场应承担相应的损失。为此,孔某要求许某赔偿其因车辆被窃引起的损失共计259143.30元。
  浴场业主许某辩称,他从未要求孔某将现金和汽车钥匙放入储物柜内,孔某放入储物柜内有多少物品,他也不清楚。许某认为孔某就汽车被窃事件已向公安机关报案,现该案公安机关尚在侦查之中,法院应驳回孔某的诉讼请求。
  庭审中双方因各执己见,未能达成调解协议。
  萧山区法院经过审理认为,目前并没有法律、行政法规强制规定浴场经营者必须为消费者提供停车和储物柜服务,因此这些服务不属于孔某诉称的经营者的附随义务。孔某将相关财物存放于浴场设置的储物柜内,在特定时间内取得该储物柜的使用权,但储物柜内物品并未发生占有转移,故浴场提供给消费者储物柜的行为是一种借用法律关系。因此,在车辆被窃问题上,双方之间未形成消费法律关系,孔某的车辆被窃引起的损失不属于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调整范畴。
  昨天,萧山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孔某的诉讼请求,浴场不用承担赔偿责任。